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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雙相障礙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
一、概述
本指導原則主要適用于在我國研發的創新的雙相障礙治療藥物,著重對確證性臨床試驗設計的考慮要點提出建議,供藥物研發的申辦者和研究者參考。有關創新藥研發共性原則的內容, 例如臨床藥理學研究、探索性臨床試驗、上市后研究的要求等, 未涵蓋于本指導原則的范疇。
應用本指導原則時,請同時參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和其他國內外已發布的相關技術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僅代表藥品監管部門當前的觀點和認識,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隨著科學研究的進展,本指導原則中的相關內容將不斷完善與更新。
二、基本原則
與其他創新藥一樣,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研發也應本著“以說明書為目標導向”的臨床研究模式。整個臨床研究計劃要設定明確的終極目標與清晰的研究路徑,每個具體的臨床試驗應有明確的研究目的。
在每個臨床試驗結束后,應及時進行階段性獲益與風險評估,以決定終止或繼續進行臨床研究。
臨床試驗應科學地進行設計、實施和分析,保證試驗過程規范、結果科學可靠,并完整真實地呈現在臨床試驗報告中。
在設計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試驗時,建議咨詢有臨床研究經驗的精神科臨床專家和統計學專家,討論確定試驗方案。
三、確證性試驗設計考慮要點
(一)研究目的
雙相障礙(Bipolar Disorder,BD),又稱雙相情感障礙,一般是指既有躁狂或輕躁狂發作,又有抑郁發作的一類疾病。躁狂發作時,主要表現為情感高漲,興趣和動力增加,言語行為增多等;抑郁發作時,主要表現為情緒低落,興趣減退,思維行為遲滯等;也可表現為混合特征。部分患者伴發精神病性癥狀、焦慮癥狀、軀體化癥狀等。
雙相障礙一般呈發作性病程,躁狂和抑郁常反復循環、交替往復或不規則等多樣形式出現,也可混合存在。通常,躁狂發作持續 1 周以上,抑郁發作持續 2 周以上。雙相障礙遵循“全病程治療”原則,包括急性期、鞏固期和維持期。急性期的治療目標是盡快控制發作相癥狀,爭取病情完全緩解;鞏固期的治療目標是保持急性期主要治療藥物的種類、劑量、用法不變,促使病情持續緩解;維持期的治療目標是防止疾病復發。通常,急性期治療持續 6 至 8 周;抑郁發作的鞏固期治療持續 4 至 6 個月,躁狂或混合發作的鞏固期治療持續 2 至 3 個月;維持期治療根據病情嚴重程度和發作特點等決定。
目前,治療雙相障礙的藥物主要包括心境穩定劑、抗精神病藥和抗抑郁藥。通常認為,單藥治療或聯合用藥均可作為雙相障礙患者的治療選擇。心境穩定劑和具有心境穩定作用的抗精神病藥作為雙相障礙的基礎治療藥物。根據臨床治療需求,允許其他藥物作為增效治療藥物聯合用藥,比如,抗抑郁藥聯合心境穩定劑用于雙相障礙抑郁發作。
綜上,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確證性臨床試驗的研究目的可以劃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證明單藥(試驗藥)對雙相障礙雙相發作(躁狂發作和抑郁發作)均具有治療作用。
第二種,證明單藥(試驗藥)對雙相障礙單相發作(躁狂發作或抑郁發作)具有治療作用。
第三種,證明聯合用藥(試驗藥與基礎治療藥物合用)對雙相障礙雙相發作(躁狂發作和抑郁發作)均具有治療作用。
第四種,證明聯合用藥(試驗藥與基礎治療藥物合用)對雙相障礙單相發作(躁狂發作或抑郁發作)具有治療作用。
原則上,四種情況均需要在確證藥物緩解發作相急性期癥狀且短期安全性良好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證明藥物預防雙相障礙反復發作和相對長期安全性的臨床試驗。
藥物對輕躁狂的治療作用可通過對躁狂的治療作用外推獲得。對輕躁狂的治療作用不作為獨立研究目的。
(二)受試者
建議采用國際疾病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或精神疾病的診斷和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診斷系統進行受試人群的篩選。
建議采用基于 ICD 和 DSM 系統開發的、已被廣泛驗證的診斷性量表作為診斷標準化工具,如《DSM 精神疾病用臨床定式檢查》(Structured Clinical Interview for DSM Disorders,SCID) 或《簡明國際神經精神訪談》(Mini-international Neuropsychiatric Interview,M.I.N.I.)。
基于 DSM-5 診斷系統,存在雙相 I 型障礙和雙相 II 型障礙兩種常見的雙相障礙分型。雙相 I 型障礙是指至少包括一次躁狂發作,常伴有一次或多次抑郁發作。雙相 II 型障礙是指至少包括一次抑郁發作和一次輕躁狂發作,從未有過躁狂發作。
在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確證性臨床試驗中,應根據研究目的選擇受試者。如果研究目的是證明藥物對雙相障礙抑郁發作的治療作用,可以選擇雙相 I型抑郁發作或雙相 II 型抑郁發作的患者。如果研究目的是證明藥物對雙相障礙躁狂發作的治療作用,應選擇雙相 I 型躁狂發作的患者。
基于量表評分的嚴重程度篩選與研究目的相關。如果研究目的是證明藥物對雙相障礙抑郁發作的治療作用,通常建議漢密爾頓抑郁量表-17 項( Hamilton Rating Scale for Depression , HAMD-17 ) 評分≥ 18 分, 或蒙哥馬利- 艾斯伯格抑郁量表(Montgomery–?sberg Depression Rating Scale,MADRS)評分≥22 分。如果研究目的是證明藥物對雙相障礙躁狂發作的治療作用,通常建議 Young 躁狂量表(Young Mania Rating Scale)評分≥20 分。
如果選擇其他診斷系統、診斷標準化工具、基于量表評分的嚴重程度篩選標準等,應在試驗方案中闡述依據。
(三)試驗類型
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確證性臨床試驗應包括證明藥物能夠緩解發作相急性期癥狀和藥物能夠預防雙相障礙反復發作兩個部分。
1.短程試驗
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確證性臨床試驗應包括證明藥物能夠緩解發作相急性期癥狀和藥物能夠預防雙相障礙反復發作兩個部分。
1.短程試驗
短程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證明藥物緩解發作相急性期癥狀的作用。如果研究目的是針對躁狂發作,觀察期(雙盲治療期)通常不少于 4 周;如果研究目的是針對抑郁發作,觀察期(雙盲治療期)通常不少于 6 周。
2.長程試驗
長程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證明藥物預防雙相障礙反復發作的作用。通常,長程試驗有以下兩種設計方法:
平行對照試驗:可以是短程試驗的延續。如果研究目的針對躁狂發作,觀察期通常不少于 8 周;如果研究目的針對抑郁發作,觀察期通常不少于 16 周。
隨機撤藥試驗:隨機撤藥試驗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所有受試者均服用試驗藥物,采用開放、非對照設計,建議持續治療 6 至 8 周(包括滴定導入期和至少 4 至 6 周的劑量穩定期)。
第二階段:符合要求的受試者進入雙盲期,隨機分入試驗藥組或安慰劑組,觀察兩組的復發情況。受試者持續接受治療直至達到預先規定的復發標準或研究結束標準,如在觀察到多少起復發事件之后結束試驗或期中分析結果陽性(試驗藥組優于安慰劑組)的情況下結束試驗。
本指導原則中建議的觀察期并非強制規定的截止時間點,建議根據藥物特征和研究目的,確定合理的觀察期,并在試驗方案中闡述依據。
(四)評估指標
目前,無論是在臨床診療中還是在藥物臨床試驗中,對雙相障礙嚴重程度及藥物療效的評估尚缺乏可靠的客觀指標。使用經過驗證的具有良好信效度的量表是目前通行的評估方法。
目前,建議在雙相障礙藥物臨床試驗中采用 Young 躁狂量表作為躁狂發作主要療效指標評估工具,采用 HAMD 或 MADRS 作為抑郁發作主要療效指標評估工具。
根據研究目的、藥物特征和適應癥特點等,可以選擇其他量表作為次要療效指標評估工具,如臨床總體印象量表、焦慮評價量表、性功能評價量表、生活質量評價量表、社會經濟學評價量表等。在試驗方案中,應闡述所選擇的量表的合理性依據。
通常,建議以試驗觀察終點相對于基線的主要療效指標(量表評分)的變化值作為短程試驗最主要的統計學分析對象,其統計學分析結果作為評價藥物急性期療效的最主要的依據。在以藥物的維持療效為研究目的的長程試驗中,根據試驗設計,可以采用短程試驗主要療效指標的延續觀察或者采用復發相關指標作為主要療效指標。
有效率、緩解率和復發(復燃)率作為人群獲益的指標,在藥品上市后的臨床診療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與參照意義。因此,基于主要療效指標(量表評分)計算所得的有效率、緩解率和復發(復燃)率通常作為關鍵次要療效指標,是評價藥物療效的支持性依據。
有效是指治療后癥狀減輕,代表出現了有臨床意義的療效。通常,以主要療效指標(量表評分)變化率≥50%來定義。
緩解是指治療后癥狀幾乎完全消失或完全消失。通常以主要療效指標(量表評分)達到某個數值來定義,如 Young 躁狂量表評分≤5 分;HAMD-17 評分≤7 分或 MARDS 評分≤12 分。
復發是指在經過一段沒有或幾乎沒有癥狀的時間后,主要精神病性癥狀的重新出現。在藥物臨床試驗中,復發能夠較全面和確切的反映疾病與藥物治療效果之間的關系。復燃是指本次發作時的癥狀在停止藥物治療后即刻或幾乎即刻再次出現或加重,通常用于描述用藥時間過短(相對不當的治療行為)以至于癥狀未達到良好控制的情況。無論是復發還是復燃都是具有臨床意義的指標,可以根據藥物特點和研究目的進行選擇,需在試驗方案中闡述合理依據并給出明確的量化標準。
轉相是指處于抑郁/躁狂相發作的患者在治療(包括藥物或其他物理治療)期間出現符合躁狂或輕躁狂/抑郁發作的癥狀, 符合癥狀及病程標準,并且癥狀持續時間超過了抑郁/躁狂相治療藥物的效應持續時間。
目前沒有統一的對于雙相障礙有效(率)、緩解(率)、復發(率)、復燃(率)、轉相(率)等指標的量化標準。建議進行充分調研和文獻匯總,結合臨床經驗與專家共識,確定明確的可操作性的量化標準,在試驗方案中進行闡述,并提供依據。
雙相障礙治療藥物常見的安全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自殺風險、體重與代謝異常、錐體外系反應、心血管安全性風險、性功能障礙、中樞神經系統癥狀、血液學異常、撤藥現象和藥物依賴性等。在臨床試驗中,建議對已知安全性風險進行監測,同時, 根據藥物藥理學機制及受試者特征,對潛在的其他安全性風險進行監測。
(五)對照藥
建議根據研究目的、試驗設計類別、評估指標等合理選擇對照藥。如果采用優效設計,對照藥可以是陽性藥或安慰劑。如果采用非劣效設計,對照藥應包括陽性藥和安慰劑,即三臂試驗。在三臂試驗中,安慰劑可以作為內部質量控制的標準,保證研究結果的可靠性。
通常,陽性對照藥建議選擇藥理學機制相似的藥物。全新靶點/機制藥物的試驗,可以選擇國內已上市的、臨床應用廣泛的、有循證證據的安全有效治療藥物作為陽性對照藥。如有原研藥品,建議作為首選。
安慰劑對照的臨床試驗應嚴格執行試驗方案規定的退出與終止程序,最大程度地降低受試者風險。必要時,可考慮在嚴密管理與監測的精神科病房內開展安慰劑對照的臨床試驗。
(六)合并治療
建議對臨床試驗中的合并用藥進行明確嚴格的規定。對于允許使用的合并用藥,無論是試驗前即可服用還是試驗中允許服用的,均應明確其使用條件,列出可接受的劑量范圍及使用期限。
心理咨詢、支持性心理治療和康復治療等是精神科臨床治療中常見的輔助治療方式。改良電抽搐治療(Modified Electronconvulsive Therapy,MECT)等物理治療,以及光照治療、音樂療法、運動療法、針灸等其他治療方法也已在臨床上廣泛使用或開始使用(有些治療尚未獲批適應癥)。這些方式本身可能對緩解癥狀有所助益,也可能會增加安慰劑效應,從而影響對試驗藥物安全有效性的客觀評價,特別是當這些方式的運用在各個研究中心間不統一時。建議根據藥物特征及治療定位,預先在試驗方案中明確規定是否允許使用輔助治療方式,并對試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輔助治療方式進行詳細記錄,在試驗結果分析時,討論其對藥物安全有效性評價的影響。
(七)數據管理和統計分析
統計分析計劃中應清晰描述主要指標和次要指標的定義,包括具體觀察和測量的方法、觀察時點、指標屬性。如果主要指標需要通過計算得到,則需給出相應的計算公式。
臨床試驗的分析數據集一般包括意向治療分析(Intention to Treat Analysis,ITT)/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安全性數據集(Safety Set,SS)。通常,建議同時采用 FAS 和 PPS 進行主要療效指標的統計分析, 且要求對二者的結論進行比較分析。
安全性分析的資料主要來源于受試者的主訴、癥狀、體征以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等。建議對不良事件采用統一的編碼詞典進行編碼, 比如藥事管理的標準醫學術語集( Medical Dictionary for Regulatory Activities,MedDRA)。對不良事件的分析,應按事件發生的頻數、頻次和發生率描述,進行組間發生率的比較。
期中分析的時點、具體實施方式和所采用的 α 消耗函數等應當事先制訂計劃并在試驗方案中闡明。對于確證性臨床試驗,原則上不得進行計劃外期中分析。
四、特殊考慮
(一)特殊人群試驗
1.高齡/老年人群
50 歲后首發的雙相障礙、雙相障礙患者進入老齡、繼發于軀體疾病或物質依賴等的老年期雙相障礙在臨床中并不少見。建議根據臨床需求和藥物特點等,考慮在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試驗中納入部分高齡/老年人群或者單獨開展高齡/老年人群臨床試驗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高齡/老年患者的藥代動力學和/或藥效學特性有可能與年輕成人患者存在差異。高齡/老年患者的給藥劑量,需有可靠的研究數據予以支持。
2.兒科人群
雙相障礙主要發病于成人早期。在兒童中,特別是低齡兒童中患病率低,癥狀不典型,確診難度大。因此,不建議在<6 歲的兒科人群中開展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試驗。
應首先在成人中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證明藥物治療成人雙相障礙安全有效,之后,可以考慮擴展適應癥范圍至兒科人群, 具體方法參考相關指導原則。不建議在缺乏成人安全有效性數據時,直接在兒科人群中開展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試驗。由于篩選標準、評價標準及安全性監測等方面難以達到充分一致,不建議在成人確證性臨床試驗中同時納入兒科人群患者。
在兒科人群中開展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試驗時,應首先評估兒科人群的臨床表現與成人的相似性,考慮兒科人群中存在的一些與年齡相關的癥狀特點。
兒科人群的自殺風險是已知的精神科藥物安全性風險之一,在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試驗中應重視對受試者自殺風險的監測。
兒科人群的表達能力和對病癥的理解程度不如成人,在進行信息收集和報告的時候,應采用適宜的交流手段和評估工具,如專為兒科人群開發的評估量表。
(二)增效治療試驗
增效治療(Augmentation Treatment)是指使用一種藥物增強另一種藥物的療效,僅在使用基礎治療藥物后癥狀緩解不充分時采用。通常,增效藥物單獨用于雙相障礙治療時不產生有臨床意義的癥狀改善或無法滿足治療要求。
在增效治療試驗中,應納入對基礎治療藥物部分有效的患者,而不應納入完全無效的患者。在試驗方案中需對“部分有效” 的判定標準進行明確規定,并提供依據。
通常,在平行對照的增效治療試驗中,受試者在接受開放的基礎治療藥物的同時,隨機接受試驗藥(增效治療藥物)或安慰劑治療。在證明預防復發療效的隨機撤藥試驗中,受試者在接受開放的基礎治療藥物聯合增效治療藥物治療達到療效穩定后,隨機接受基礎治療藥物或繼續保持穩定時的聯合治療方案。
(三)數據和安全監察
臨床試驗數據監察委員會(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DMC)也稱為數據和安全監察委員會(DSMB;DSMC),由一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與試驗無任何利益關系的專業人員組成,定期對試驗數據進行分析評價。其職責是:確保受試者安全和利益;確保試驗數據的完整性和可信性;及時、準確地將試驗結果反饋到申辦方。
精神疾病患者往往屬于弱勢群體,為了保證受試者的權益, 同時,為了確保試驗數據的完整性和可信性,建議在創新的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試驗中建立 DMC。
(四)客觀檢測指標的應用
鑒于雙相障礙病生理特征的復雜性,迄今為止,還沒有用于雙相障礙篩查或癥狀評估的客觀檢測指標被廣泛認可或被推薦使用在藥物臨床試驗中。但是,相關研究與探索已在逐步開展, 比如藥物基因組學、生物標志物、神經影像學、微生物學、神經免疫等。
隨著知識與技術的進步,在有合理依據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在雙相障礙治療藥物的臨床研發中納入生物標記物等客觀監測指標。
五、參考文獻
1.沈漁邨.精神病學(第 5 版)
2.中國雙相障礙防治指南(2015 年版)
3.雙相障礙抑郁發作藥物治療專家建議.2013 年 7 月
4.CDE.治療雙相障礙的藥物臨床試驗設計考慮要點.2013 年2 月
5.CDE.治療雙相障礙的藥物臨床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要點.2013 年 2 月
6.CDE.藥物臨床試驗的一般考慮.2017 年 1 月
7.CDE.藥物臨床試驗的生物統計學指導原則.2016 年 6 月
8.CDE.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的計劃和報告指導原則.2016 年 7 月
9.CFDA.兒科人群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2016 年 3 月
10.CFDA. 成人用藥數據外推至兒科人群的技術指導原則.2017 年 5 月
11.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CH)系列指導原則
12.EMA.Guideline on 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inalProducts for the Treatment and Prevention of Bipolar Disorder. October 2001
13.FDA.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Clinical Trial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s for Clinical Trial Sponsors. March 2006.